黑名单管理办法
  

“焦煤在线”交易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营造“焦煤在线”健康有序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商的诚实守信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及的黑名单是指: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或者违反“焦煤在线”交易平台规则或管理制度的交易商或者存在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交易商”而设立的名单,进入该名单的交易商其在“焦煤在线”的权利将被采取限制措施,该名单将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作为《焦煤在线交易规则》涵盖的制度之一,适用于“焦煤在线”所有交易商。

第二章 投 诉

第四条 交易商在“焦煤在线”的交易过程中,若一方存在本办法所禁止的情形时,其他当事方有权向“焦煤在线”客服进行投诉。

第五条 投诉方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指派专人前往“焦煤在线”办公场所等方式向“焦煤在线”客服进行实名投诉。投诉方应在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和相应的投诉依据,其材料内容和投诉依据应确保真实、合法、有效、详细且便于保存,因虚假举报或者缺少投诉依据的后果,由投诉方自行承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提供投诉材料和依据的,视为放弃投诉。投诉方有权在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任何时间撤销其投诉。投诉方撤销投诉须向“焦煤在线”客服中心提供书面材料,由客服中心存档备案。

第六条 如投诉材料存在虚假内容或存在恶意举报行为时,“焦煤在线”有权驳回投诉。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客服中心在受理交易商投诉后,应立即办理登记手续,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业务部门接到投诉通知后,及时与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取得联系,对投诉信息进行核实。

第九条 经业务部门核实后,投诉内容不属实或证据不足,通知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或撤销投诉,并将该投诉处理意见反馈给客服。

第十条 经业务部门核实后如投诉内容属实则业务部门应首先对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调解,如双方可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被投诉方的被投诉次数累计不满5次,则由业务部门通知客服中心存档备案,不进入黑名单审核范围。

第十一条 经业务部门核实后如投诉内容属实但是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或者被投诉方的被投诉次数累计达到5次的,则由业务部门出具投诉处理意见并转入黑名单审核范围。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意见由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交由客服执行操作,将被投诉方拉入黑名单,并至少通过平台公告、电话、微信及邮件中的一种方式告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

第四章 应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三条 “焦煤在线”注册、交易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的,隐瞒不具备相关交易资质的,相关证件变更或过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未在“焦煤在线”办理更新等行为的。

第十四条 通过“焦煤在线”平台融资但是却未按与金融机构约定的期限归还融资款项而形成逾期的。

第十五条 在参与“焦煤在线”竞买竞卖过程中,参与方恶意串通、人为控制交易价格的。

第十六条 通过摘牌、竞卖或竞买交易取得成交资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

第十七条 严重违反交易合同条款,或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

第十八条 在合同执行期存在不发货、不拉货、不结算、不支付货款、质量存在瑕疵等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其他不充分履行合同或者不及时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形的。

第十九条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焦煤在线”交易平台规则或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进入黑名单的交易商,其交易资格(包括挂牌交易、竞买竞卖交易、邀约交易商铺服务)自进入黑名单之日起暂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措施,最长6个月。如情节严重的,将延长暂停交易资格期限或永久限制。

第二十一条 如进入黑名单的交易商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和举报事项对应的保证金),则按照“焦煤在线”交易规则》《保证金管理办法扣除相应保证金。

第六章 黑名单的解除

第二十 列入黑名单交易商暂停服务到期后可向“焦煤在线”客服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经平台审核通过后,可恢复其交易资格

第二十 被列入黑名单的交易商,可以自进入黑名单之日起,通过邮件、指派专人前往“焦煤在线”办公场所等方式向“焦煤在线”客服提交黑名单解除申请。

第二十 “焦煤在线”客服接到黑名单解除申请后,应立即办理登记手续,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 业务部门接到黑名单解除申请通知后,及时与投诉方取得联系,对黑名单解除事宜进行核实。

第二十 经投诉方确认已经与被投诉方达成和解并且再无其他争议纠纷投诉的,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交由客服解除被投诉人黑名单限制。

第二十 对于平台竞价发布方明确禁止部分客户参与其平台交易活动的或已被该竞价发布方列入失信名单的交易商,本平台将按照约定禁止该交易商参与该竞价发布方的交易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仅归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