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购销(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焦煤在线”相关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焦煤在线”上市交易的各类品种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焦炭、煤炭购销实际,交易商可在“焦煤在线”自定义合同模版。

第四条 “焦煤在线”对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交易系统对生成的每个单独合同文本赋予唯一编码进行识别和管理。

第五条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出卖人、买受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以及开户银行、账号、纳税登记号、联系方式;

2、交易的品种、规格、单价、数量、总价;

3、交易品种的质量要求;

4、交易品种的质量奖罚;

5、数量计量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方法;

6、运输方式、货物到站及专用线(铁路)或交货时间(公路)、收货单位;

7、付款方式和结算办法;

8、结算人的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风险与不可抗力;

11、交易各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12、合同的生效条款。

第六条 合同中商品的质量标准按照买卖双方自由约定。

第七条 交易商参加“焦煤在线”组织的交易活动,选择挂牌、竞买竞卖、日常邀约三种交易方式,根据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达成合同意向。

第八条 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可自愿委托结算人代理自己进行货款结算,该结算人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认可。

第九条 合同由“焦煤在线”电子交易系统生成,交易商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载保存纸质合同。

第十条 合同须经交易各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商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即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焦煤在线”通过保证金制度,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第十三条 交易各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焦煤在线”核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各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各方不得因出现下列情形,而单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1、不得因法定代表人、业务代表或交易员变更而单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2、不得因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而单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交易商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交易商中止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相对方和“焦煤在线”;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交易商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交易各方协商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在“焦煤在线”备案。因解除或变更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