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 | 2021年12月涉煤政策
发布时间:2022-01-06
  

《“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印发

12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

《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信息化和工业化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制造业各领域加速渗透,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步伐明显加快,全国两化融合发展指数达到105,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达80%,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85%,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68%,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达45%。

《“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公布

12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提出,推动资源型地区加快转型。《规划》提出,深入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创新治理模式和投入机制,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县三级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和组织实施体系。推进沉陷区居民避险安置,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和矿山环境治理。统筹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利用,盘活沉陷区土地资源,按规定将采煤沉陷区复垦土地的节余指标纳入跨省域调剂政策范围。

《规划》提出,引导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改造提升。引导独立工矿区依据自身情况探索各具特色的改造模式,从城镇功能拓展、产业提质升级、产城融合发展、易地搬迁转型等方面确定改造提升重点方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12月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发布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实验室是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具有行业技术优势的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按需设立、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鼓励重点实验室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矿山安全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展安全生产、灾害治理、事故预防、监管监察、应急救援等基础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探索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推动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矿山(隧道)事故救援联络信号(试行)》印发

12月10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矿山(隧道)事故救援联络信号(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联络信号》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指导矿山企业、隧道施工企业和矿山(隧道)专业救援队伍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培训,鼓励将联络信号主要内容标注于一线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内,确保全体一线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12月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性培训,加大宣贯力度。煤矿要对标《煤矿防灭火细则》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按照“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原则组织隐患整改,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和预防措施,治理火灾隐患,强化应急处置。

《煤炭工业“十四五”安全高效煤矿建设指导意见》印发

12月14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煤炭工业“十四五”安全高效煤矿建设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安全高效集团和安全高效煤矿建设,到2025年,建成约1150处安全高效煤矿(特级达到850处以上),产能占全国煤炭总产能的70%以上,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采煤机械化程度平均达到99%,掘进机械化程度平均达到90%,智能化采掘工作面达到800个,智能化煤矿产能比率大于60%,原煤入选率达到95%以上。

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12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推进陇东、宁东、蒙西、陕北、晋西等能源基地的煤炭矿井水综合利用。在矿井疏干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前提下,具备条件地区可推广用于农业灌溉。到2025年,黄河流域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8%以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通知

12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的通知,修订后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第3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制作规范和模板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5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及制作说明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1号)同时废止。